(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甲武汉铁路局,某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法定代表人:汪某。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理人: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某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