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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甲武汉铁路局,某乙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法定代表人:汪某。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理人: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甲武汉铁路局、第三人某乙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某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