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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3)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怀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