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毅璟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正大、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罗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毅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谭维平,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正大,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正大装饰工程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征,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毅璟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正大、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