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信特D区11号楼三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军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审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