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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胡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徐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农历十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徐振豪1997年10月16日出生,次子徐紫杰1999年12月19日出生。两个孩子一直由我抚养。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我们经常生气,现我们已经分居六年之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原告胡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的事实。被告徐某于庭前答辩称:我同意与胡某离婚。被告徐某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11月29日(农历十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徐振豪1997年10月16日出生,次子徐紫杰1999年12月19日出生。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原、被告经常生气,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六年之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但原、被告因生气已分居六年之久,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两个孩子也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长子徐振豪、次子徐紫杰,由原告胡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