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士旺与李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旺,李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67号原告张士旺,农民。被告李辉,农民。原告张士旺与被告李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公告送达)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2日,被告在我处印刷部分书刊欠印刷费14200元未付;当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并口头许诺半月内付款。付款期至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2011年12月22日,被告李辉给原告打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142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被告李辉在原告张士旺处印刷部分书刊欠印刷费14200元未付;当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款14200元的欠条。事后,被告未予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诉讼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辉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p×××××)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旺与被告李辉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因被告李辉拒付书刊印刷费所引起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打的欠款条可以认定: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关书刊的印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印刷费。现被告拒付印刷费的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该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辉给原告张士旺打欠款条时,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该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士旺欠款142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财产保全费162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贵锡人民陪审员 张振海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