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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高平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佳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2012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字(2013)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土地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的铲车擅自将位于佳县王家砭镇康崖窑村第一小组分包给自己在村黑风则的林业用地开垦,毁坏了其所用植被。2012年5月22日经榆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进行现场勘验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高某某所毁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面积8.8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行政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报告,榆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榆市林调发(2012)第105号文件、佳县林���局介绍信、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佳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申请表及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白某的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林地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8.88亩,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分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使其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清林审 判 员  符继耀人民陪审员  刘占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