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爱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英,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英。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王家官庄双龙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英与被执行人青岛凯林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