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夏永梅与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梅,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夏永梅。被告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梅与被告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4400元,由原告夏永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范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