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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周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