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周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