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陆光明与章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明,章爱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陆光明。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章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光明诉被告章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光明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爱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光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爱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陆光明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