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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陆光明与章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明,章爱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陆光明。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章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光明诉被告章爱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光明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爱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光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爱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陆光明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