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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鑫、李燕与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李燕,高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65号原告陈鑫。原告李燕。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黎,身份不详。原告陈鑫、李燕和诉被告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鑫、李燕诉称,被告以做项目为由从二原告处借到现金49704元,并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4970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二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鑫、李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陈鑫、李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鹏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