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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常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643号申请人常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常某某诉被执行人常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某甲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