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辉与宋杰、金丽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宋杰,金丽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刘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被告:宋杰,男,朝鲜族,珲春市名门饭店业主,现住珲春市。被告:金丽花(系被告宋杰妻子),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宋杰、金丽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13年9月30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世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