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勇与柴进、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柴进,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83-1号原告吴勇。被告柴进。被告雷敏。原告吴勇与被告柴进、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2087号。诉讼中原告吴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柴进、雷敏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吴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柴进、雷敏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