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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行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赵昆、赵梦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明乐,闫双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满行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惠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涛,满城县白龙乡副书记。被执行人杨明乐,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民。被执行人闫双姐,女,1993年1月25日,汉族,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民。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赵昆、赵梦唯征收社会抚养费17245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赵昆、赵梦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云常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