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杨凌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杨凌某某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杨凌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原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被告杨凌某某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