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庆磊与被执行人李晨、贾开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庆磊,李晨,贾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鲍庆磊。被执行人李晨。被执行人贾开超。申请执行人鲍庆磊与被执行人李晨、贾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0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