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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潘洪兵与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兵,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42号原告:潘洪兵。委托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号***#。法定代表人:洪启义,该公司经理。原告潘洪兵与被告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兵撤回对被告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洪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希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