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波,肖世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波。被告肖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小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