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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波,肖世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波。被告肖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小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