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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与苏俊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318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苏俊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山新区××办事处××号,组织机构代码27952316-6。法定代表人钟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俊如,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县××镇××屋,身份证号码×××305X。委托代理人王大坤,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省××县××××街××组,身份证号码×××2019。上诉人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俊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六南公司与被上诉人苏俊如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苏俊如称其工资发放方式为计件工资,并非计时工资,六南公司则称向苏俊如计发计时工资。苏俊如提交的《加班政策及加班费计算》等证据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六南公司称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实发工资数额已经过苏俊如的确认,故要求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差额3401.66元。苏俊如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010年8月-2011年2月为1100元、2011年3月-2012年1月为1320元、2012年2-8月为1500元。六南公司提交了考勤表,苏俊如对部分签名不予确认,但未举证证明系六南公司事后添加,本院对该考勤记录予以采信。苏俊如提交的收款收据等证据���相互佐证,故本院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对于与考勤表冲突的部分,根据苏俊如的主张,应认定苏俊如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每天1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10小时。原审法院计算出应发的加班工资数额为26582.86元,实发加班工资数额为23451.20元,故六南公司应支付差额3401.66元正确。原审法院对苏俊如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加班工资差额的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六南公司称苏俊如的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由于苏俊如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故关于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苏俊如以六南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六南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苏俊如的工作年限超过六年半,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18244.17元(2606.31元x7)。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风险抵押金的问题,六南公司收取苏俊如的风险抵押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退还。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六南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