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破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淄博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新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破字第3-2号申请人:淄博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启康,董事长。本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淄博新冶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破产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内,本案交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新冶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广学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郑 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丰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