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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戚君与被告王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君,王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戚君,女。被告王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君与被告王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