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29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在本市××和气路××棋牌室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徐某某、郭某、李某某、陈某、王某甲、王乙、蒋某、王某乙、王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民警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407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55450元(均已收缴),以及被告人金某抽头所得人民币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陈某、徐某、郭某、李某某、王乙、王某、朱乙、黄某某、包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短信照片、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辨认照片、收缴物品清单、东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暂存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八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倪进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