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溧洪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道云与徐宝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