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96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永祥、代检察员杨舒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打工期间欺骗家人称其在中央上班。2012年2月,李某某听闻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工作,便委托亲戚石某某向其咨询能否帮她将工作转正,张某某为了骗取钱款便答应了石某某的请求。后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几次以找人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取李某某现金65000元全部挥霍。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将被骗现金全部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诈骗罪在三年至四年判处,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是被害人主动找他帮忙转正工作,骗局被识破后,他家属已将被骗65000元全部退回。愿意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打工期间欺骗家人称其在中央上班。2012年2月,李某某听闻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工作,便委托亲戚石某某向其咨询能否帮她将工作转正,张某某为了骗取钱款便答应了石某某的请求。张某某先后几次以找人疏通关系为由,共骗取李某某现金65000元全部挥霍。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将被骗现金全部追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为了能将工作转正,托亲戚石某某联系被告人为其办理转正事宜,从2012年春节至5月份先后多次通过石某某付给被告人65000元,但工作转正的事一直没有结果,在感觉被骗后其找到被告人将被骗65000元追回。3、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李某某的公公(石某某之岳父)讲被告人在中央干大事,让其找被告人将李某某的工作转正。其就联系被告人,之后被告人以办事为由多次要钱,通过其李某某多次付给被告人共计65000元。2012年5月其感觉被骗,后找到被告人追回了被骗65000元。4、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她丈夫石某某托被告人张某某帮她嫂子李某某将工作转正,张某某答应并说办事得送礼。后丈夫石某某就给了张某某1000元。在往后一段时间通过他丈夫给了张某某共计65000元。在5月份时,听丈夫说被骗了,后65000元被追要回来了。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其妹妹李某某告知其因让张某某帮忙办理工作转正的事,已经花了6万多元还没办成。后在石某某家他见到了张某某,张某某拿出一工作证,上面写有中央司法监督局政治部主任,经他再次质问,张某某承认证件是假的,并承认是拿转正工作来骗钱的。6、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一天,在石某某家,李某某给她介绍了张某某,并让看一证件,证件上是张某某的名字,单位是中央司法监督局。张某某当场承认骗了李小侠65000元。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一天下午,朋友李某某带他来到石某某家,去时家里有一30岁左右的小伙子,(后得知叫张某某)李某某就问那人在哪上班,那人掏出一工作证,上面写着中央司法监督局政治部主任,在李某某的质问下,那人承认骗了李某某65000元的事。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石某某来他家,让他儿子张某某帮忙为李某某将工作转正,之后二人常相互联系。在2012年5月一天,他在石某某家去找张某某,当时屋内有几个人,李某某的哥哥拿一工作证给他看,并告诉他张某某将李某某钱骗了。9、警官证一本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查扣一本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姓名张某某,部别是中央司法监督局,职务是政治部主任,衔级是上校。10、被告人供述证实,他2007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北京打工,骗家人及村里人他在中央上班。2012年正月一天,石某某找到他请他为李某某办理工作转正的事,他想骗点钱就答应了,第二天,石某某给了他1000元让先疏通关系,不够再准备。后他以请人吃饭、送礼等借口多次问石某某要钱,最多一次要了4万元,共骗取李某某65000元。期间石某某一直催问事情进展,他怕骗局被识破,就花钱办了一本中央司法监督局的假工作证,以骗取石某某的信任。2012年5月底,骗局被识破后家里人替他退还了6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蒲鹏飞代审判员 张晓梅陪 审 员 赵志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