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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陆民特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A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吴A,男,200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吴B,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叔叔。申请人吴A要求宣告林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A诉称,被申请人林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塘域村大松山队52号,系申请人吴A之母。被申请人林XX于2005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林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林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塘域村大松山队52号。林XX与陆川县乌石镇塘域村大松山队52号吴C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了吴A一个小孩;吴C于2004年1月14日因病去世(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已于2008年5月21日注销户口)。林XX于2005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林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林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XX自2005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吴A作为林XX的儿子,申请宣告林XX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XX为失踪人;二、指定吴B为失踪人林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