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秀丽与王霄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丽,王霄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郭秀丽,农民,被告王霄瀚,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王霄瀚驾驶的冀JG2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保证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霄瀚驾驶的冀JG23**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宪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