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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秀丽与王霄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丽,王霄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郭秀丽,农民,被告王霄瀚,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王霄瀚驾驶的冀JG2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保证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霄瀚驾驶的冀JG23**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宪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