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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4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宁c×××××”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杭州市××和街道勾仁大道双陈村路口左转弯时,由于醉酒后驾车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郭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余杭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4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郭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光盘、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乙醇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及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云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