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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正志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324号罪犯黄正志,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凉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作出(2000)川刑一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5年5月20日止于2024年5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正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4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正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黄正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