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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子红与张杰清、阜阳市颍东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子红,张杰清,阜阳市颍东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闫子红,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清,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邵宾,该队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闫子红与张杰清、阜阳市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东支公司赔偿闫子红车辆停运损失52993.2元,张杰清返还闫子红车辆维修费、施救费7300元。闫子红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杰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