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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张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市张鑫建材有限公司,衢州君和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政。委托代理人:沈学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张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坚真。委托代理人:郑利成。原审第三人:衢州君和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凤。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张鑫建材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衢州君和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966.50元,由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元,应退还966.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