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黄钧延与刘洪乐、段英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钧延;刘洪乐;段英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黄钧延,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被告段英武,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薄其英,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地址:利津县利三路130号负责人:张继先,经理机构代码:70616715-2委托代理人宋慧慧,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员,现住。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钧延与被告刘洪乐、段英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钧延医疗费100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段英武赔偿原告医疗费53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共计5775.3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刘洪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黄钧延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