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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知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姚仲舒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姚仲舒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凤,盐城市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仲舒,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仲舒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4元,减半收取8412元,由原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健代理审判员  吴名代理审判员  臧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甫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