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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陶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020号原告陶XX,女。委托代理人闫XX、郭X。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西安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XX诉称,201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3年3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不求上进,原告患病被告不管。2013年7月1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亦相处很好。双方发生矛盾因婚后原告要求其贷款30万元其未办到,才致关系不睦。现其愿意为原告治疗身体疾病并改正自身不足,尽自己所能改善家庭生活,尽到家庭责任。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3年3月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尚未可。2013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表示愿为原告治疗,积极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慎重对待婚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为原告治疗,请求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理解,被告积极上进,多关心体贴原告,则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XX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