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忠敏与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敏,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刘忠敏。委托代理人刘洪生。被告宋玉梅。被告王明昊。法定代理人宋玉梅,系王明昊的母亲。被告王宪国。被告常秀芹。原告刘忠敏与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洪生、被告宋玉梅、王宪国、常秀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敏诉称,2008年4月10日,王文中因购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据一张。现王文中已死亡,故要求死者王文中的第一顺��继承人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三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宋玉梅辩称,我丈夫王文中生前经营大挂车,向原告借钱用于买车,现因王文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我对欠原告这笔债务属实,因外债多,我没有能力还,被告王明昊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被告王宪国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被告常秀芹辩称,同意被告宋玉梅所说的。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四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王文中因购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并出具借据一张,此款一直未还,现王文中已死亡,故要求死者王文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三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被告宋玉梅和王明昊是死者王文中的妻儿,被告王宪国和常秀芹是死者王文中的父母。本院认为,王文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王文中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王文中现已死亡,故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此笔借款。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四被告对此又不认可,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刘忠敏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宋玉梅、王明昊、王宪国、常秀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于给付借款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继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