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合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平某,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