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向青松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318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横岗街道××工××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7617352。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程,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路××单××号,身份证号码×××141X,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江,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市××××号,身份证号码×××7119,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青松,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市××××号,身份证号码×××4638。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品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青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品胜公司与向青松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工资3000元的问题。品胜公司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根据向青松的实际出勤天数和加班工时,计算出该期间的工资应为2391.18元,并非3000元。虽然品胜公司提供了该期间的工资表,但该工资表未经向青松签名确认。根据向青松以往每月平均工资的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向青松该期间应得工资为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品胜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向青松擅自串岗,向青松认为这是其工作岗位的需要,品胜公司未举证证明串岗不符合其规章制度。品胜公司称向青松经其教育后,不服从管理,并威胁相关工作人员,向青松对此不予认可,品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此项主张。品胜公司主张向青松入职时填写虚假学历,但向青松长期在品胜公司上班,未发现其因学历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综上,品胜公司解除与向青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品胜公司应向向青松支付赔偿金23783元(3391x3.5x2),向青松请求之数额为24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