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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崇禾晶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崇禾晶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忠,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崇禾晶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淑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崇禾晶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货款,原告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深圳市川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永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磊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