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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谷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丽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学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