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虎民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朱坤三与郁建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三,郁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0814号原告朱坤三,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东兴,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建平,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坤三与被告郁建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坤三的委托代理人孙东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坤三诉称:原告分包被告的恒达富士电梯、通用电梯木工清包劳务工作。原告依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现工程已于2011年8月份完工。经双方于2012年1月6日结算,工程款计为700000元,至结算时尚有140000元工程款未付,2012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计划,被告承诺余款于2012年3月底付40000元、6月底付30000元,余款于8月20日付清。经催讨,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郁建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包被告的恒达富士电梯、通用电梯木工清包劳务工作。原告依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现工程已于2011年8月份完工。经双方于2012年1月6日结算,工程款计为700000元,至结算时尚有14000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承诺余款于2012年3月底付40000元、6月底付30000元,余款于8月20日付清。经催讨,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恒达富士付款凭证一份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还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其作出的承诺按期履行债务,其逾期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郁建平应于本判决之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1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