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纯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卫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纯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马卫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蚌埠市纯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被告:马卫东,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纯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卫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蚌埠市纯粹空间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