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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德昌与董文博、张腾、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昌,董文博,张腾,高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李德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董文博,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腾,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高朋,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昌与被告董文博、张腾、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昌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文博、张腾、高朋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昌撤回对被告董文博、张腾、高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德昌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