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四彩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秦四彩,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XXXXXX3888。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书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彩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四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