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辉与欧昭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欧昭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张辉。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昭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欧昭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6997元,由原告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