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春兴与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兴,杜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张春兴。被告:杜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兴诉被告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