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渠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立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