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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忠坤与被告赵顺尧、赵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坤,赵顺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吕忠坤,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贾广青,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顺尧,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兼赵顺尧委托代理人赵飞,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吕忠坤与被告赵顺尧、赵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忠坤及委托代理人贾广青、被告兼赵顺尧委托代理人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忠坤诉称,2013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我与同工宋祥萍发生争吵,宋祥萍叫来二被告对我进行殴打,致我身体数处受伤。伤后我在莱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脑外伤反应、软组织挫伤,我支付医疗费3997.65元,住院期间由刘娜护理。我的伤情经莱州市公安局技术室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至今我夜不能睡,精神紧张。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957.65元。被告赵飞辩称,原告母女先殴打宋祥萍,我到场后报了警。我已对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原告需另提供我殴打她的证据。被告赵顺尧辩称,我眼睛不好,需重新核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忠坤及其女儿刘娜与被告赵飞之妻宋祥萍系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顺尧与赵飞系父子。2013年4月26日17时许,在中际集团车间内吕忠坤、刘娜与宋祥萍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吕忠坤持铁管将宋祥萍殴打致伤,后吕忠坤、刘娜与闻讯赶来的赵飞、赵顺尧在车间办公室内发生争吵,吕忠坤、刘娜被殴打致伤。以上事实有纠纷发生后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进行询问制作的笔录佐证:(一)2013年5月4日对原告吕忠坤的询问笔录:吕忠坤自述:2013年4月26日17时许,我在上班时因琐事与宋祥萍发生纠纷,车间主任过来把宋祥萍的车子往一边拉了拉,宋祥萍不让拉,我上前和她理论,宋祥萍骂我、用手点划我,刘娜过来把我和宋祥萍拉开,刘娜推了宋祥萍一把,宋祥萍开始打刘娜,我抄起一根铁管想打宋祥萍,车间主任过来想夺铁管,我一使劲他没夺下来,铁管崩到宋祥萍的后背。宋祥萍打电话说找人打死我们,车间主任把我和刘娜叫到办公室。过了一会来了两个人想进来打我们,车间主任开始不让他们进,后来打开门想把事说道说道。他俩个进来后,年老的和车间主任握手,年轻的过来连踹我两脚在小肚子上,把我踹倒了,刘娜冲过来,他又一脚把她踹倒,我爬起来捡了根铁管想打人,这时年老的过来夺下铁管打了我一下,打在左手背上,然后又扇了我头几下,年轻的拿铁椅架打在我头上,打完后他们先后跑出去了。(二)2013年5月2日对刘娜的询问笔录:刘娜自述:2013年4月26日16时30分许,我和吕忠坤在中际机械厂上班,宋祥萍故意把她干活的车子挡在道上,吕忠坤用车子拉铁管过不去就给宋祥萍把车子动了动、把地下铁管挪挪,过去后回头看见宋祥萍又用车子挡在道上了。吕忠坤第2次才把车间主任张日召找来,宋祥萍不让他动车子,吕忠坤从边上过去时,宋祥萍开始骂吕忠坤,两人开始理争。我手里拿着两根铁管到她俩跟前,把铁管放在车子上,上前推了宋祥萍前胸一把,宋祥萍抬脚跺了我右大腿一下,工友过来想把我们拉开,她又跺了我一脚,我从车子上拿起一根铁管朝宋祥萍扔过去,没打着她。张日召把我和吕忠坤叫到他办公室。在车间办公室正说着事情的经过,宋祥萍的对象(赵飞)来了,他想办公室,被张日召挡住了又过了一会,赵顺尧也来了,他们父子一齐进了办公室,赵飞上前先朝吕忠坤三叉上跺了一脚,吕忠坤倒在地上,赵飞又挥拳朝吕忠坤头上捣,我从沙发上起来刚往前走了几步,赵飞一脚在我的三叉上,赵顺尧上前去打吕忠坤,我被赵飞跺倒,起来后从桌子上拿起一根铁架子,赵飞一拳打在我右嘴巴子上、夺过铁架子反手打在我左肩,他转身用铁架子打在吕忠坤左眼上。打完后赵飞和赵顺尧先后跑出去了。(三)对被告赵顺尧的询问笔录:2013年5月8日第一次询问时自述:2013年4月26日下午5点多钟,我回家后得知宋祥萍在厂子被打了,俺儿赵飞去了,我骑摩托车赶到中际机械厂。我进了办公室先打听怎么打的,有两个女的和张日召吆喝,我了解明白是年长的女的打的宋祥萍,我就开始给她讲道理,我们理争起来,赵飞也和年轻理争,她边理争边往我和赵飞面前上,我和赵飞用手往外挡,我的右手无名指被年老的手中的铁管划破了,被张日召拉开。我到屋外去找老板老婆,赵飞也跟着出来了。2013年5月28日第二次询问时自述:我没打她们娘俩,我儿子也没有打她们,不知道谁动手打吕忠坤和刘娜;在车间主任办公室吕忠坤拿铁管、刘娜拿铁椅子想打我们,吕忠坤用铁管打在我手上。2013年6月5日第三次询问时:在被问到有材料证实你打人来怎么解释时回答:无法解释。在被问到现场有一根铁管和一只凳子架你用没用时回答:没有,那是对方拿的。(四)对被告赵飞的询问笔录:2013年5月8日第一次询问时自述:我报警是我对象宋祥萍被人打伤了。2013年4月26日17时许,我接到宋祥萍的电话后我赶到她上班的厂子看看,进了车间后问她怎么回事,她工友说被在办公室的两个人打了,我两次想进办公室都被张主任挡住了。我父亲来了以后一块到办公室,张主任挡在我们和两个妇女之间,岁数大的拿一根钢管、岁数小的拿凳子朝我们点划,等张主任把我们拥出来,我父亲发现他的左手中指被划破裂了,他去找厂子老板了。老板娘来了以后给我协调,她们开始不承认谁打宋祥萍,后来年老说她女儿先打的,她女儿说她母亲先打的。另回答提问时表示不知道她们打仗的原因;宋祥萍右肩背部有两道红肿的印迹,有点发紫了;在办公室内没有动过手打对方母女;不知道岁数大的眼部是被谁打伤的、岁数小的被谁踹倒的。2013年5月28日第二次询问时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分别回答:我没有打过吕忠坤和刘娜;不知道当时谁动手打她们来;没有看到我父亲打她们;她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不知道;在车间主任办公室,吕忠坤拿铁管、刘娜拿铁椅子朝我们舞划,我父亲本能的去挡手被划破了。2013年6月5日第三次询问时对公安机关问到为什么提出申辩时回答:因为我2013年4月26日在中际集团确实没打吕忠坤、刘娜母子(女)。当时我父亲赵顺尧问吕忠坤母女时,吕忠坤拿着铁管、刘娜拿着凳子架,点划我们,我父亲伸手挡了她们一下,发生过接触,当时张日召挡在中间,面向我们,背对吕忠坤母女。我们没有发生过打斗。警察到了后,我才拿过她们使用的工具给警察。她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不知道。(五)2013年5月6日对宋祥萍的询问笔录:我在中际机械厂冲压车间上班,干冲床,吕忠坤和刘娜也干冲床,有时候还打零工。2013年4月26日下午4点30分,我正在干活,地上靠着我床子边上放着铁管,吕忠坤拖着车子从我身后走,用脚踢地上的铁管,把管子踢乱了,说我放的管子和车子挡了她的道。她找来车间主任张日召,他让她把管子收拾一下,吕忠坤开始吵骂,刘娜过来后朝我前胸推了一把,吕忠坤从背后朝我后背打了两铁管子,边上的人上前拉开。我给赵飞打了电话,张日召把吕忠坤、刘娜叫到他的办公室。赵飞来了后想到办公室问问,被张日召拦在门外,第三次赵顺尧来了和赵飞一起到了办公室,在办公室发生的事我不知道。后来车间下班我到张日召办公室门外,看见张日召和吕忠坤、刘娜在办公室里面,赵飞、赵顺尧还有老板娘在门外,吕忠坤和刘娜每人手里拿着一根铁管冲着门外点划、吵骂。(六)2013年4月27日对张日召(中际公司冲压车间主任)询问笔录:……我在冲压车间干活,吕忠坤找我说宋祥萍的车子挡她的道,让我过去看看;我来到宋祥萍身边,伸手拉起横在过道上的车子想拉走,宋祥萍不让我拉,说非得让吕忠坤把地上的管子收拾起来。吕忠坤推着车子过来,我把过道上的车子拉开刚想收拾地上的管子,宋祥萍用脚把地上的管子踹了一下,吕忠坤放下车子上去和宋祥萍理争打了起来集团,刘娜也过来,吕忠坤和刘娜从车子上拿铁管子朝宋祥萍身上打(具体谁用铁管怎么打的打在宋祥萍哪个部位没看清)。拉开她们后,宋祥萍不知给谁打电话,我怕出事,把吕忠坤和刘娜叫到我办公室,正在给她们做工作时赵飞来了,被我拥了出去,我挡了他两次,后来赵顺尧也来了,他父子俩一齐冲进来,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吕忠坤和刘娜从地上拿起两根样品管子,赵飞、赵顺尧赤手空拳在我办公室里打乱了,当时办公室里只有我自己光顾拉仗还要护着别被她们打着,所以具体谁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打完仗后我看见赵顺尧手上受伤出血(左手右手想不清),在门外民警问吕忠坤眼怎么了,她说眼被打伤了。原告伤后于次日到莱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7天,诊断为脑外伤反应、软组织挫擦伤。出院后复查三次,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389.59元,另原告主张直接在药店购药408元医疗费,但无相应处方佐证。原告提供了莱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附费用明细)及医疗费收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于4月28日办理法医门诊挂号不认可。经莱州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委托,烟台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莱州市门诊部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检验鉴定后,于2013年5月9日作出莱公(刑)鉴(伤)字(2013)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吕忠坤之损伤定为轻微伤。原告支付鉴定费200元。2013年6月5日,莱州市公安局分别作出莱公行罚决字第(2013)00530、00531、00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吕忠坤持铁管将宋祥萍殴打致伤,赵飞采用脚跺、铁架击打的方式致吕忠坤、刘娜伤,赵顺尧将吕忠坤打伤,分别对吕忠坤处以行政拘留3日、对赵飞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对赵顺尧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有:护理费1200元(40元/天×30天)。提供了护理人刘娜所在工作单位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及纠纷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表(刘娜日收入59.46元)。被告对护理人护理时间提出异议。误工费2000元(2000元/月×1个月)。提供了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纠纷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表(原告日平均收入70.98元)。被告对原告主张按1个月计算误工费不认可。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50(30元/天×15天)。被告不认可计算标准和数额。交通费310元。原告提供了车票,被告认为原告不应乘坐出租车、交通费数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根据莱州市公安局在事发后分别对原、被告及在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及对二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二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17时许在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冲压车间主任办公室将原告打伤的事实,二被告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没有相应处方、在药店自行购药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住院期间其女儿刘娜亦住院3天,故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中刘娜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已在另一案中处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关于其因伤需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意见,亦没有医嘱证实,故原告要求按误工1个月认定误工费,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交通费应根据原告治疗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顺尧、赵飞赔偿原告吕忠坤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389.59元、误工费1277.64元(70.98元/天×18天)、护理费922.44元(30元×3天+59.46元×14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2元(6元/天×17天)、交通费12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6011.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二被告直接付给原告,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穆卫兵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