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建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43号申请人: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幢***号。法定代表人:白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海滨,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6238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8月10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精浩玻纤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周巷支行、背书人嘉兴市海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汇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