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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秦国荣、傅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国荣,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98号申请人:秦国荣,农民。申请人:傅超,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秦国荣与申请人傅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秦国荣与申请人傅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秦国荣赔偿申请人傅超医疗费、误工费、电瓶车修理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30000元,扣除申请人秦国荣已经支付的13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3年10月2日前支付;二、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